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25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提升就业层次,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人社部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从2009年到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就业技能特别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籍务工人员,有培训就业愿望的以下城乡劳动者,可参加就业技能特别培训,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一)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农村2008年、2009年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 2009届前毕业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属于我省生源的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通知出台前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
二、培训机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我省范围内具有资质、热心承担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食宿条件完善,能开展集中住宿式培训的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下文认定为2008年度年审合格。
2、培训机构开设的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目前劳动力市场需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培训对象学习的需要。
3、规章制度健全,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二)认定程序
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所在市(州、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递交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办学场地证明,设施设备、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近两年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资料。
2、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严格按照认定条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培训专业和时间向社会公示(若培训机构向培训对象另外收取食宿费的收费标准一并公示),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3、省劳动保障厅在全省范围内选择3——5所条件良好、管理规范、社会效益突出的培训机构作为特别培训定点示范机构,并将定点示范培训机构名单、培训专业和时间、食宿费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三、培训实施
(一)培训申请
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农村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2009届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本通知出台前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外省在黔务工人员还需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外省在黔务工人员到常驻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填报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样参见附件二,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统一监制并加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其基本情况并报县(市、特区、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为其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所在街道、乡(镇)没有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到县(市、特区、区)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由县(市、特区、区)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县(市、特区、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对审核批准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做好分类统计,建立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台帐备查。
培训对象自2009年4月13日起开始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每位培训对象只能申请一次。就业技能培训申请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表在我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接受培训,2009年度审核的就业培训申请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培训类型
各定点培训机构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为就业技能培训申请审核通过的返乡农民工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2——6个月。为就业技能培训申请审核通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为就业技能培训申请审核通过的农村2008、2009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一。
(三)培训组织
培训对象自愿由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组织输送到各定点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到各定点培训机构报到后,各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签署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明确培训机构代培训对象申请补贴的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若培训机构向培训对象适当收取食宿费的还要明确收费标准),各定点培训机构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开展培训申请并附培训对象花名册、每位培训对象培训申请表及培训补贴代申请协议等,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以备审计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查询。
四、资金拨付
(一)各地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审批开班的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相关培训资料(含培训对象培训申请表原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培训申报表、培训对象花名册、培训对象考勤表、培训检查表等,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规定)和培训补贴申请。经审批开展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附件一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再由劳动保障部门兑付给培训机构。
2、省级定点培训示范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上报相关培训资料,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复核,按照附件一的标准,由省财政厅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省劳动保障厅,再由省劳动保障厅兑付给培训机构。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文件规定,使用和管理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培训的监督管理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好特别培训政策的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与培训。要严格培训的组织管理,细化培训办法,制定完善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培训公示制、现场巡查制、网络管理制(省劳动保障厅将对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系统进行改版,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转失业人员模块)和补贴审核制等制度,杜绝转让、收购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资金现象,确保培训真实有效。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l、因未能正确履行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审核、就业技能培训监管、培训资料审核职责造成培训机构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2、在就业技能培训管理监督过程中与定点培训机构串通造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收购、伪造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
2、指使学员弄虚作假的;
3、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监管,如发现培训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即取消该培训机构定点培训资格,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
严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参与培训、谋取利益。
附件一:培训具体规定及补贴标准
附件二: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附件一
培训具体规定及补贴拨付标准
一、培训形式、等级和时间
特别培训开展的形式为集中住宿式培训,每班不超过60人。培训工种范围为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单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的工种。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所培训工种的办学资质。
特别培训层次以初级技能和单项职业技能为主,对持有初级(中)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对象可以开展中(高)级技能的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2到6个月,各工种的具体培训课时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1.5倍。预备制培训时间为6到12个月,各工种的具体培训课时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2倍。
培训时间每个月按30天计,培训工作日按22天计,每天的培训课时按6个计算,即每月的课时量为132个。实操培训时间为总课时量的60%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拨付比例
1、补贴标准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150元/人(其中招生宣传组织费含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12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
(2)书本、资料费:50元/人
(3)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2.5元/人
(4)水电场租费:3元/天.人
(5)食宿费:13元/天.人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具备条件的培训对象成批输送到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培训监管费拨付给负责监督管理培训过程的劳动保障部门。
2、各类培训对象的补贴,根据验收合格后的培训有效时间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上述标准测算后,对六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培训类型为创业培训的为实现创业)的,拨付60%的培训补贴;对六个月内实现就业(培训类型为创业培训的为实现创业)的,拨付100%的培训补贴。
附件二:
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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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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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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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彩色照片) (加盖劳动保障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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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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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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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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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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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类型 (在相应类型上打勾) |
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 |
本人培训意愿 |
培训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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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届以前未就业 的大中专毕业生 |
培训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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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
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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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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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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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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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培训者本人填写,以下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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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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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办公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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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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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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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一式三联,分别由培训对象本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留存。
2、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培训举报电话:0851-5365644,5365639;-------地(州、市)劳动保障局培训举报电话: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