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等文件内容,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自2015年起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