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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2日    阅读次数:1378
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是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力量。为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培养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四个一”等人才工程的实施,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选拔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培养模式、优化政策环境、强化管理服务,加快培养造就一批相关专业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目标
2014年到2018年,在严格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批培养对象(也可根据人才储备情况适当调整遴选批次),分“十百千”三个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
1.“十”层次人才的培养。在我省相对优势学科和重点发展领域,遴选培养一批在国内甚至国际科学技术前沿有望取得重大突破,具有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并能领衔国内高水平创新团队的顶尖人才,其中10名左右争取成长为“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第一二层次专家、“863”和“973”等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等国家级人才。
2.“百”层次人才的培养。瞄准科技发展前沿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遴选培养一批有望在科学技术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较好地引领相关学科和产业发展,并能领衔国内较高水平创新团队的拔尖人才,其中100名左右成长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大或持续影响的领军人才。
3.“千”层次人才的培养。着眼于各学科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和基层科技人才培养,遴选培养一批具有省内较高水平,能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术技术骨干,其中1000名左右成长为省内相关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实施原则。“十百千”人才培养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组织,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2.分步实施原则。“十百千”人才培养采取“3+2+X”培养模式,即3年建设性培养期、2年持续培养期和5年左右人才所在单位后续培养期。“十”层次培养对象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3名,5年共遴选15名进行培养;“百”层次培养对象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30名,5年共遴选150名进行培养;“千”层次培养对象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300名,5年共遴选1500名进行培养。
3.分级实施原则。“十”、“百”层次的遴选培养由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省科学技术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实施方案,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实施;“千”层次的遴选培养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主要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及省直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遴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遴选范围
结合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发展产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培养对象原则上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的优秀人才中遴选。厅级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培养对象。
(二)遴选条件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科研规划,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组织协调能力。
1.“十”层次培养对象遴选条件
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年轻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核心专家或有发展潜力的省管专家;
(2)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的获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或两个以上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专家,“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重要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理论研究、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其他人才。
2.“百”层次培养对象遴选条件
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年轻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管专家,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人,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三的获奖者、二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或两个以上三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骨干专家,“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承担者,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持人;
(4)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5)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基础,能够解决科研、生产中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或承担企业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完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再创新中取得突出成果,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带头人。
3.“千”层次培养对象遴选条件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年轻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市(州)管理专家,省直有关部门评选管理的骨干人才;
(2)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骨干,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前三位)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的青年优秀人才;
(3)“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省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4)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二的获奖者;市(州)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者,或二个以上市(州)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前二的获奖者;
(5)有较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研究、设计工作的青年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科研骨干。
(三)遴选程序
“十”、“百”层次培养对象的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拟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及初评。
2.组织推荐。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组织考察等形式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报送省科学技术厅汇总。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进行申报。
3.专家评审。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必要时,可采取函评或到省外集中评审的方式,邀请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评审。
4.审议确定人选。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人选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最终确定后备人选名单。
5.公布培养对象名单。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培养对象人选名单,颁发统一印制的人选证书。
遴选工作中和培养管理期内,接到人选廉洁自律、作风、学术不端等方面的举报,由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学术认定机构,进行核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处理。
“千”层次培养对象的遴选,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及省直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申报评审,所确定的初步人选名单报省科学技术厅汇总,经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审核,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每次遴选对前300名颁发人选证书,并按规定进行资助。
三、培养支持措施
1.给予一定的培养经费资助。对“十”层次培养对象,3年建设性培养期内给予每人9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2年持续培养期内给予每人6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对“百”层次培养对象,3年建设性培养期内给予每人6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2年持续培养期内给予每人4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对“千”层次培养对象,3年建设性培养期内给予每人6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2年持续培养期内给予每人4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培养经费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科研条件改善、团队建设、学术交流以及服务管理等方面。经费以项目的形式拨付,入选对象需填写《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合同书》。对于“十”、“百”层次中特别优秀,具有成为世界级科学家或国家顶级专家潜质的杰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方式给予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
对“十”、“百”层次培养对象的资助,由省财政从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千”层次培养对象的资助,所需经费50%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所涉及的遴选范围和培养领域,在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直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职能部门掌握的现有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另外50%由培养对象所在市(州)或单位匹配。省级安排的培养资助经费,结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由省直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直接下划用人单位或市县。培养引导经费分5年划拨,每年拨付20%。
“十”、“百”层次培养对象所在市(州)和单位,要按不少于1:1的比例,对培养对象提供培养匹配经费。
2.帮助选聘导师团队和研修机构。省级层面为“十”“百”层次培养对象每人聘请1名著名学者(及其团队)为学术顾问,各地各相关部门为“千”层次培养对象每人聘请1名省内外知名学者(及其团队)为导师,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各层次培养对象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研修、访学,融入科研主流,掌握科技前沿动态,参与重大科研课题。5年中,研修、访学时间合计应达到3至6个月。实施“西部之光”等人才培训项目时,要优先安排各层次培养对象。
3.支持培育研发团队、搭建科研平台。积极探索为各层次培养对象建立工作平台,试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支持各层次培养对象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科研选题完全自主,并在项目经费使用、科研助手选择、科研团队组建及管理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根据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引进或聘用培养对象所需的特殊人才或高级助手组建研发团队;尽可能为培养对象提供所需的实验设备、实践平台和其他工作条件;适当减少培养对象在管理、教学等方面的工作量,让培养对象把主要精力放在科技创新或成果推广转化上。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所在团队或单位按程序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载体,支持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建立院士工作站。优先支持“十”、“百”层次培养对象领衔的团队入选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或申报省级人才基地。
4.支持申报或领衔科研项目。优先支持培养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优化整合创新资源,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5年内,同等条件下,省科技厅对“十”、“百”层次培养对象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或省重点科技项目支持条件的,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优先支持。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人才资助项目,要重点向各层次培养对象倾斜。同时,积极鼓励培养对象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或合作开展创新研究。
5.在人才评选、职称评审、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等人才项目。“十”层次培养对象尚不是省核心专家的,“百”层次培养对象尚不是省管专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百”层次培养对象可破格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层次培养对象可破格直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同时,积极推荐各层次培养对象进入国家各领域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国家级科技思想库,作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技术咨询专家;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园区活动,充分发挥各层次培养对象的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
四、考核管理及服务
(一)加强考核
3年建设性培养期和2年持续培养期内,要加强对各层次培养对象的年度工作检查和期中、期终考核。第一年、第二年、第四年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工作检查,第三年进行期中考核,第五年进行期终考核。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停发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并予以通报。期中考核不合格者,由考核地区或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审核,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培养资格。期终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升入上一层次进行培养,不能享受后续培养的有关优惠政策。
年度检查和考核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检查、考核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以及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情况。同时,对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配套支持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情况要专题向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具体报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按20%的比例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的真实和客观。
(二)强化管理和服务
用人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层次培养对象的培养,并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培养期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3年建设性培养期和2年持续培养期满后,对于考核合格者,所在单位原则上要再跟踪培养5年,继续在科研团队、实验设备、实践平台及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相关部门、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对所在地区、系统或单位的培养对象,要定期联系和看望,详细了解培养对象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培养对象参评院士及其他国家级人才称号,申报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的,相关部门和人选所在单位要积极提供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原则上不安排培养对象担任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职务,如因工作需要担任的,不再作为培养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涉及各层次培养对象职务调整、工作调动以及健康、退休等方面的情况,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具体报告省科学技术厅)。跨省区调出的,需征求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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