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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县级政府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促大学生就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8日    阅读次数:1173

 新华网贵阳11月27日专电(记者李劲峰、王橙澄)贵州省出台新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记者从日前结束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在此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贵州省促进就业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列入财政预算的就业专项资金应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助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

  贵州省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侵占就业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规定,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或个人,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据了解,《贵州省促进就业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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