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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5日    阅读次数:110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

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8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中小企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工作重点。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体制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体系,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三)放宽创业范围。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公开、公平竞争。

(四)放宽出资额限制。创业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五)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创业企业。加大政府采购对创业企业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创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相等的前提下,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创业企业,并视情况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七)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农民,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三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创业支持

(八)落实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并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九)完善落实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按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商登记予以支持。

(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一)落实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对创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由本人负担。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十二)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创业。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失业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三)开辟创业场所。各级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安排支持创业者创业兴办的中小企业用地。要积极盘活闲置土地、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适合创业者创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廉租标准厂房,作为创业者创业基地,引导创业者集中经营、集聚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创业用地。农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定抵押。引导和鼓励农民创业者利用荒山、荒滩等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加大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积极促进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创业帮扶补贴、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等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支出。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金融机构要制定适合创业特点的信贷政策,开发多种金融产品,对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对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创业项目,要探索有效抵押方式,予以信贷支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资金支持以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工作。

(十六)加大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扩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进一步完善担保激励和担保基金补偿机制,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有利于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七)鼓励社会投资。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省外投资主体来黔创业,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要纳入创业扶持范围,在招商引资中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多方面引进创业项目、多形式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引进资金,切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五、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十八)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教育,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创业实践训练,培育认定一批创业实践训练基地,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十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加强创业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加强创业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通过举办专业培训、业务考察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各地要加强对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二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并根据园区内企业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企业选聘实用技能人才提供服务。

六、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要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财会、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

(二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创业项目开发、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采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吸引人才去创业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二十四)改善行政管理,营造高效的服务环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要积极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二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目标体系,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创业典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以及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编辑创业明星事迹集锦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劳动者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培训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经验。各地对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建立创业者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创业者予以表彰奖励。宣传自强自立、奋发图强、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树立一批在社会上起导向作用的创业标兵,引导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自主创业、能力创业道路,逐步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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