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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2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公告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阅读次数:1510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08〕37号)要求及2012年5月18日全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现就组织实施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职位
(一)选聘对象。选聘对象为贵州籍普通高等学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贵州省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外省籍985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为30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生)。
(2)学历为普通高校(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2年以内尚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
(3)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的也可参加选聘。
2. 贵州省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30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生)。
(2)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外省籍985院校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为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龄为30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生)。
(3)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农村工作。
(二)选聘条件。选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
1.在校期间或服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3.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选聘职位。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党员的,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主要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组织任命和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依法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二、选聘计划及名额分配
2012年全省选聘计划数为1000名。名额作如下分配:贵阳市110名,遵义市110名,六盘水市60名,安顺市120名,铜仁市100名,毕节市130名,黔南州130名,黔东南州130名,黔西南州110名。
选聘名额不具体分到县(市、区、特区),待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各市(州)根据县级需求状况、行政区划顺序、笔试成绩、学生户籍及意愿等因素统筹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不服从市(州)分配的视为放弃,缺额名额由各市(州)依笔试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三、选聘事项
(一)发布公告。2012年8月上旬,通过贵州日报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网、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贵州省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直接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pta.gov.cn/)进行报名,每名考生限报1个市(州)。免收报名费。其中,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于8月25日前到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办理书面证明材料(符合直接续聘条件的直接申请续聘,不再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8月20日9:00至8月23日16:00,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入报名系统,根据所报职位要求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经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网上打印报名信息表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进行信息修改更正、网上查询等事项的主要依据,考生须妥善保管。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出现报名信息错误而影响现场资格审核和选聘后续环节的,责任自负。凡严重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2.现场资格审核和确认。通过网络报名程序并打印报名表的高校毕业生须于8月22日-24日到所报考市(州)设立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报名确认。提交个人材料与本通知要求不符合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核进入考试选拔程序。各市(州)“引导办”自行确定报名确认地点并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并于8月30日前完成确认后的考生数据整理。报名确认时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持有在网上打印的报名表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
(2)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毕业证书。
(3)往届生除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现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村级组织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审证明。
(4)所在党支部出具的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证明。非中共党员或非中共预备党员的,须按条件提供相关优秀证书。
(5)贵州省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除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外,还须持有县级“引导办”证明(注明基层服务期间考核情况)。
3.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报名确认成功后,于2012年9月17日9:00至20日17:00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9月20日17:00后,系统将自动关闭准考证打印。
(三)笔试。全省设各市(州)九个考点,考点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笔试时间2012年9月23日上午9:00—11:30。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四)笔试成绩公布。10月上旬,公布各市(州)进入体检程序的最低分数线。
(五)体检。10月中旬,各市(州)完成对进入最低分数线以上人员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最新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省“引导办”另行研究确定。
(六)资格复审及组织考察。10月下旬前完成对体检合格人员的资格复审和考察。各市(州)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选聘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符合选聘条件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中,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重点掌握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组织能力、纪律观念、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七)确定初步聘用人选及服务单位。10月下旬前,各市(州)“引导办”确定初步聘用人选及服务地。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单位原则不作变动。
(八)公示。10月下旬,各市(州)“引导办”将拟聘人员统一报省“引导办”,省“引导办”于10月下旬在全省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九)审核确定聘用人员。11月上旬前,各市(州)“引导办”根据公示核实结果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省“引导办”审批。
(十)签定协议。各市(州)按省批复文件及时行文派往服务的县(市、区、特区),县级工作部门要及时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安排前往乡(镇)和具体工作村,并做好工作交接及协议签定工作(附件2)。
(十一)培训。11月上旬后,由省、市(州)两级共同对已确定聘用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四、续聘事项
(一)续聘方式和名额。续聘分直接续聘和考试续聘。
1.直接续聘条件。续聘对象年龄原则上在30周岁以下、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学历为专科且2012年6月30日前经正式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或经选举、组织任命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且于2012年6月30日前经正式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经选举、组织任命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也可直接续聘。
2.考试续聘条件。考试续聘对象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符合考试续聘的选聘生统一参加全省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考试报名、笔试等程序,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续聘。
3.续聘名额分配。全省共安排续聘名额400名左右,名额先用于直接续聘,再用于考试续聘。
(二)直接续聘程序。直接续聘工作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由续聘对象提出申请,村支两委及乡镇签署意见后报县“引导办”。县“引导办”与同级组织部门共同开展续聘工作,根据直接续聘条件,确定续聘人员后报市(州)“引导办”审核。各市(州)“引导办”按规定对拟直接续聘人员进行复审并组织体检后,于10月31日前将合格人员材料报省“引导办”审批。
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黔委厅字〔2008〕37号”和“黔党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和保障政策。
六、管理和服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管理和服务按“黔委厅字〔2008〕37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黔组通〔2011〕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黔委厅字〔2008〕3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搞好协同配合;要加强工作纪律,严格把关,对选聘续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要科学安排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和相关工作程序,责任到人,确保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未尽事宜,由省“引导办”研究确定。
 
附件:
1、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
2、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协议书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 通知
抄送:省“引导办”成员单位、各市(州)“引导办”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共印 300 份
 
附件1
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
 
         年度)
报名序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入党(团)
时间
 
箱贯
 
出生地
 
身份证号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院系及专业
 
联系电话
 
有何特长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时间
(此栏限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人员填列)
担任职务
(此栏限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人员填列)
服务地点
(此栏限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人员填列)
报考单位
 
报考职位
 
个人
简历
 
 
 
 
 
 
 
 
 
 
 
 
 

大学期间
任职情况、
奖励和处分
 
本人承诺
1、本人自愿参加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保证本人相关信息真实。
2、本人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报到,并服从岗位分配,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本人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的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4、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人签字:
                                             
市(州)“引导办”意见
 
 
 
(盖章)
 
           
省“引导办”意见
 
(盖章)
 
                                          
备注
 
注:此表须双面打印或复印     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 
 
附件2
 
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协议书
 
甲方:                        (县级“引导办”)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聘用人员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服务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按照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要求,为明确聘用人员、服务单位(乡、镇)、县级“引导办”三方在聘用人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聘用人员、服务单位、县级“引导办”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乙方将在丙方      (岗位)任职,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乙方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意愿。有扎根基层服务的信心和热情。经甲方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选聘条件,同意聘用乙方为到村任职人员。
二、甲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在协议期间,有权对乙方实行全程管理。甲方、丙方要负责落实乙方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保障事宜。帮助解决乙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丙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经常性检查和半年、年终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甲方和丙方对乙方在协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有监督、诫勉及通报的权利,对乙方考核情况、违反纪律及处理结果有权装入个人档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提供个人资料给甲方、丙方,向甲方、丙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服务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提前告知甲方及丙方,并需征得同意,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协议期间,享受“黔委厅字[2008]37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待遇及保障政策。
第八条 乙方要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丙方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九条 协议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协议期间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应按规定向丙方及甲方提出申请,经市(州、地)“引导办”核准后,报省“引导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和保障政策。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向乙方提供工作资料,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及服务岗位的相关情况,明确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及使用意图,妥善安排乙方工作,做好接收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帮助乙方解决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选聘生相关待遇。
(一)协议期间有重大工作过错,给丙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起诉的;
(三)自动放弃的。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明显的工作过错给协议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因个人因素,单方面终止协议,给协议方造成工作重大影响和损失;
(三)未经许可,请假超期或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及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因本协议约定事项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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