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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256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2011〕9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县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各地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在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和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大力引进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以工业带动就业。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知识、技术、信息等优势,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空间和领域,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参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含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财政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予以扶持,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并按税务部门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规定办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中小企业每吸纳1名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的就业(服务)项目。继续深入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对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从参加项目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到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县以下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按试用期满确定工资,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参加中央和我省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满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考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工龄连续计算。
(二)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吸纳基层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招聘非专业技术型人才时,尽量从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期满人员中选聘,并安排适量岗位面向服务期满人员定向招聘。企业每招聘1名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奖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聘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人员达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三)加强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吸纳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把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的就业登记和推荐工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推荐其就业。
(四)落实基层就业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公务员招考部门每年要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定向招录;各级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面向基层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招聘。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自主创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基层就业(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就近就地创业。
三、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各高等院校要把创业培训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不断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理论教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统筹和保障。各培训专门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和其他类型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二)努力改善创业环境。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机构,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探索建立 “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强化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申办非法人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高校毕业生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把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与创建创业型城市结合起来,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创建创业型城市。
(四)深入推进 “五个一工程”。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培训孵化基地。“十二五“期间,每年选择10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扶持、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和相关创业支持、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工程。
四、全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调整优化普通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类型结构紧密结合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快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步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适应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企业改革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重点扩大应用性、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为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支撑。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及就业创业和创新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二)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单位中选择部分影响力强、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并开展见习工作。见习单位要及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及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其中,同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助补贴,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单位要积极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以录用或招考、临聘等方式留用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符合岗位技能的见习生。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一)取消落户限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通知精神,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取消就业歧视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促进公平就业。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全面落实。保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杜绝性别歧视。
(三)取消人事代理限制。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主渠道。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工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大力加强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各地要加快市场整合,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制定有关招聘安全、防范招聘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
(二)积极开展就业专项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网络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招聘活动。各高等院校要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组织学生参加网络招聘等活动,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
(三)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依托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辖区内滞留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做到去向清楚、底数准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通力合作,及时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信息系统,做好毕业前后就业相关信息的交换和衔接,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
(四)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高校特困毕业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定期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考核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不力或在工作中设置障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走进社区、农村、企业、高校,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反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作法、好经验,营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一一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 高校毕业生Δ 就业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9日印发
                       共印1490份,其中电子公文1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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